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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日期:2024-03-19 03:52:49 点击数:

  华体会体育北京经济信息网《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华体会体育,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等有关规定华体会体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建造固定资产属区政府招投标范围的华体会体育,纳入区政府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购置、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应当坚持“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购建计划和预算指标,以“适用价廉、优质耐用”为标准,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填写《昌平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申报表由财政局统一印制),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有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是指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会计单位,也称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形成方式: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本单位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专用设备。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量具衡器及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十三条 购置、建造(维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造价和调拨价入账,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购置税。

  第十五条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旧存及盘盈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设备现行购价,结合其新旧程度,估价入账。

  第二十条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或定货计划时,必须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充分利用原有设备,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购置、建造(维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指标办理。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办理。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科级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购前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管理与使用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保管、领用、维修、交还制度,对专用设备,原则上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根据和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以及资产处置审批表等,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清查盘点结果报单位负责人。固定资产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财务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固定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对其所占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处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以区财政局审批意见作为调整、核销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每批次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报损、出售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本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对于撤并单位的固定资产,由区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经济损失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12日昌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昌政发[19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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