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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体育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3-26 05:21:10 点击数:

  华体会体育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关于申报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眉山高新区、甘眉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眉府发〔2021〕20号)、《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等6个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市科规〔2022〕1号)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相关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以来主研获得的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授奖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5月31日)。

  (二)2021年以来新认定(获批)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基地),2021年以来新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新认定、获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中试研发平台(基地)及新组建产业研究院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5月31日〕。

  (三)企业在2019年、2020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下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及同比增长10%以上的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

  (四)2021年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2021年新备案的瞪羚企业、2021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瞪羚企业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5月31日)。

  (五)2019年1月1日以来,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在眉实施转化,至2022年5月31日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2021年1月1日以来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至2022年5月31日在眉转化科技成果2项(含)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七)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债权或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获得银行,并在2022年5月31日以前结清利息的科技型企业贴息项目。

  (一)所有项目的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金额、申报资料等均要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要求。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将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报材料,连同推荐函、项目汇总表于2022年7月5日下午5时前统一报市科技局科技计划与成果转化科。

  根据稳增长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第21次会议1号)“抓紧兑现前期出台支持政策”的要求,2022年度提前兑现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所产生的奖励事项。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华体会体育,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公司)郑重承诺: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近两年以来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较大事故;若有虚报瞒报,公司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申报通知中不允许推荐的情况,同意推荐。(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问题,不同意推荐)

  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申报通知中不允许推荐的情况,同意推荐。(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问题,不同意推荐)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研发投入实现增长,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一)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三)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5%给予补助。

  (二)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2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上企业同时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上2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企业首次入统则只提供上年度报表。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四)资质复核。复审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我公司符合眉山市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申请了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事项属实、数据准确,无虚假现象。如通过审核并获得奖补资金,保证按照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人员(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主研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或(团队)个人,上年度获得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1.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300万元奖励。

  3.获得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围绕“1+3”等产业新组建研究院,对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华体会体育、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备投入2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单位。

  (一)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的,由依托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

  (二)申报研究院资金支持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院校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原则上研究院由企业牵头设立,开展市场化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申报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研发设备投入、固定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等内容);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或专家评审,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华体会体育、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对科技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1+3”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

  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通过债权或“天府科创贷”融资方式获得银行并正常结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结清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时上月月末。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进行复审、专家评审,提出奖励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发明专利授权___项,发明专利受理____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___项,实用新型专利受理___项。

  新药证书__项,新品种审定证书___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___项,新药临床批件__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证明__件,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许可__件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市内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实现本地转化项目,三年内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

  (二)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

  (一)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在眉转化,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二)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在眉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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